地產新聞及評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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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物業印花稅概要 - 額外印花稅,買家印花稅及從價印花稅

• 前言     • 政府的目標     • 對政策改變的看法     • 摘要     • 稅率1.  前言香港政府近期頒布數項印花稅修訂條例,期望能為過熱樓市降溫。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已在《2014年印花稅(修訂)條例》通過,並於2014年2月28日刊憲,對2012年10月27日起取得之物業有追溯效力。可是,就加徵新從價印花稅的方案仍未獲通過,若正式刊憲,生效日期將由刊憲日期起計算。條例如下:額外印花稅(SSD) – 可向任何住宅物業繳收。若該住宅物業由任何以個人或公司(不論在何地註冊)名義,於2010年11月20日至2012年10月26日取得,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轉售,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。若住宅物業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,轉售期限延長至36個月。額外印花稅稅率由10%至
作者: Hilary Cordell

香港物業業權轉讓程序介紹 - 按揭抵押及物業保險須知

1.  物業業權轉讓程序1.1  物業業權要申請物業業權轉讓,必先清楚了解所有有關業權轉讓的條例。實際上,轉讓形式有不少問題,常常引致延誤並影響物業的流動性。因此,香港提供業權保險,保障交易不會因業權條例的不足而受影響。1.2  購買物業程序以下是購買物業的程序:·  直接或透過地產代理與賣家商議合約的主要條款。·  簽訂具約束力的臨時買賣合約並支付相當於售價3-5%的訂金(細訂)。如該物業已按給銀行,訂金需支付予賣方律師作為份持份者;否則訂金會由賣家直接收取,因此當中存在著一定的風險。臨時買賣合約一般都具有法律約束力,但實際上並不可強制執行,所以買賣雙方都有權中止交易。如賣方取消交易,便需要退回臨時訂金,並須賠償相同數額予買方(即是付「雙倍訂」);如買方取消交易,便需要放棄其已付之臨時訂
作者: Hilary Cordell

香港物業持有權及印花稅和物業稅簡介

1. 土地持有權及註冊制度1.1 土地持有權香港所有土地都屬國家資產,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持有,並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(政府)根據香港基本法管理。經鑒定後,政府會把適合用作私人發展的土地以公開拍賣或招標形式售出。同時,政府亦可以把空置土地直接批予發展商發展,但只局限於用作特殊發展的土地,並須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。政府通常會根據土地的租賃形式來賦予土地承租人發展、佔有及使用該地的權利。據現行慣例,土地都是根據批地條款批出,代表租契受特定條款限制。當承租人能按照協議履行條款(一般指大廈落成)並得到由政府發出的合約完成證明書(又稱「完工證」或「满意紙」),租約視為法定生效。以往有不少租約的合約年期長達九百九十九年,但現在普遍都只有五十年。同時,政府亦可以批出最多五年的短期租約。土地持有權制度受基本法
作者: Hilary Cordel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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