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物業業權轉讓程序 1.1 物業業權 要申請物業業權轉讓,必先清楚了解所有有關業權轉讓的條例。實際上,轉讓形式有不少問題,常常引致延誤並影響物業的流動性。因此,香港提供業權保險,保障交易不會因業權條例的不足而受影響。 1.2 購買物業程序 以下是購買物業的程序: · 直接或透過地產代理與賣家商議合約的主要條款。 · 簽訂具約束力的臨時買賣合約並支付相當於售價3-5%的訂金(細訂)。如該物業已按給銀行,訂金需支付予賣方律師作為份持份者;否則訂金會由賣家直接收取,因此當中存在著一定的風險。臨時買賣合約一般都具有法律約束力,但實際上並不可強制執行,所以買賣雙方都有權中止交易。如賣方取消交易,便需要退回臨時訂金,並須賠償相同數額予買方(即是付「雙倍訂」);如買方取消交易,便需要放棄其已付之臨時訂金。 ·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後的十四天內,買家加付訂金(大訂),使臨時訂金及加付訂金的總和相當於售價的10%。同樣,訂金會根據物業按揭情況而定,直接支付予賣家或賣方律師作為份持份者。這階段簽訂的合約將具有法律約束力。